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本着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与《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规则与程序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数进行宏观调控。原则上允许转入或转出学生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当年招生总人数的20%以内。学生因高考选科与录取专业不匹配或身体原因或专业调整等而申请转专业的,不占转专业指标。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已取得学籍并注册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一学期规定的应修课程,成绩绩点达2.0及以上且已修课程初修成绩无不及格。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并注册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高考选科与录取专业不匹配而申请转专业的,需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一学期规定的应修课程,已修公共课程成绩绩点达2.0及以上且公共课程初修成绩无不及格。

第六条  入学后在原专业学习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转入分数线不高于当年原专业录取分数线的专业;入学后因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门类下其他相关专业。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第七条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或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原因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门类下其他相关专业。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包括定向生、国防生和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二)艺术类专业不能转普通类专业。

(三)师范类专转本专业学生、定向生。

(四)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五)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受到考试违纪处理或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院拟转出及转入学生名单。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转专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实施。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督查。对于部分热门专业转专业的考核录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安排人员参与某些环节的现场监督。

第十条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学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组成。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工作方案(包括具体考核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和申请等工作。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转专业工作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工作学校原则上每学年启动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转专业方案,包括各专业可转入的学生人数、考核方式、考核科目或内容等。教务处汇总、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二)转专业工作学校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3月上旬,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转专业工作实施通知。3月中下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网上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报教务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公示3天。

(三)4月中下旬,教务处组织转专业考核,公布考核成绩(拟转入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和面试成绩均须及格),初步确定转专业人选,报学校审核,并在网上公示学校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各学院须及时组织获批转专业学生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获批学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转专业资格。凡第一学年受到纪律处分的,一律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五)学信网审核通过后方为转专业完成。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符合第四条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考核办法如下:转专业成绩包括原专业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成绩、拟转专业课程成绩(含面试成绩)。转专业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原专业必修课程考核占40%,拟转专业课程考核(包括专业面试)占60%

(一)原专业必修课程成绩以第一学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乘以8计入转专业总分。

(二)拟转专业考核有两种方式:一是专业必修课程考试;二是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加专业面试。各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特点选择其中之一。所有拟转专业至少要进行2门课程的考核,每门总分100分,各门课程分数在拟转专业课程考核分中的权重由各专业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符合第五条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经个人自愿申请、转专业考核合格、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标准的,可转入其他专业。考核办法如下:转专业成绩包括原专业第一学期公共课程成绩、拟转专业课程成绩(含面试成绩)。转专业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原专业公共课程考核占40%,拟转专业课程考核(包括专业面试)占60%

(一)原专业公共课程成绩以第一学期公共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乘以8计入转专业总分。

(二)拟转专业考核有两种方式:一是专业必修课程考试;二是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加专业面试。各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特点选择其中之一。所有拟转专业至少要进行2门课程的考核,每门总分100分,各门课程分数在拟转专业课程考核分中的权重由各专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无需参加转专业考核

第六章转专业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获批转专业学生第二学期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且在第二学期的已修公共课程初修成绩须及格,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凡第一学年受到纪律处分的,一律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转入新专业学习后,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转专业之前所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计入转入专业学分;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计入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当学年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学分的认定。

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当年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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