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重修管理规定(暂行)(2016年制定)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重修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和完善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重修条件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申请重修:

1.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经过一次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正常课程考核无故缺考(旷考)者;

3.因缺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4.考试作弊者;

5.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6.补考缺考者;

7.缓考缺考者或缓考不及格者。

第二条所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虽然合格但对课程考试成绩仍不满意者,可申请重修。

第三条重修方式:开班重修、插班重修或自学重修。缺课(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或以上)而被取消该课程正常考试资格者,只可开班重修或插班重修。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者修读年限内可申请重修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3门,且每门只能重修1次。

第五条开班重修、插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达到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章教学组织

第六条需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应根据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修选课。

第七条学生根据第三条规定选择重修方式。学生所在院(部)统计、审核申请重修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审核通过后,开课院(部)落实教学实施工作。参加重修的学生人数达到25人(含)以上,可开班重修;插班重修的学生须参加所插至班级相应课程的正常学习活动;自学重修的学生可采取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并编入正常课程班级完成重修课程自学作业。

第八条选择开班重修或插班重修的学生,须在正常的选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并且不允许该生重修课程与其正常课程出现上课时间冲突。

第九条参加开班重修与插班重修者,重修课程学习的所有环节及要求同正常修读课程一致。重修课程的作业,任课教师必须全收全改,并作好记录。

第十条参加自学重修者,须持由所在班级相应课程任课教师签字认可的自学笔记、自学作业(不少于正常课程班级作业次数)及同意该生参加重修考核的书面材料到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核。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一条重修学生均应参加所重修课程的考试。若重修课程考试与学期正常课程考试冲突,则优先参加正常课程考试,否则视为无故缺考(旷考);重修者可申请缓考一次,缓考须由学生所在院(部)批准后同时书面报教务处和通知拟缓考课程教学单位,并于下一学期初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重修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符合第一条规定者,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百分制)或及格(五级评分制)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注明重修。符合第二条规定者,按照就高原则记载重修课程成绩并注明重修。

第十三条重修成绩不作为在校期间评优、评奖或其他择优性选拔的依据。

第四章工作量核算

第十四条生开班重修,授课教师的工作量按正常授课班级计算;学生插班重修或自学重修,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中不再单独计算重修工作量部分,在上报正常授课工作量时学生数按重修学生数与正常修读学生数之和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