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1995620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95]14

为了更广泛地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面临的形势

  (一)建国40多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群众性体育活动蓬勃开展,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人民体质与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全民健身工作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多彩,群众体育物质条件逐步得到提高,体育在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民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全民健身工作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群众的体育健身意识还不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还不够广泛,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还不够多,现有体育场地设施在向社会开放、满足群众开展体育锻炼的需要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全民健身工作的科学技术和监测管理还比较落后,有关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在探索之中。这些问题,应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加以解决。

  (三)为进一步增强人民体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群众体育。

  二、目标和任务

  (四)全民健身计划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是:努力实现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体质与健康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五)依据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积极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到本世纪末,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程度不同的各类地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都应有所增长,人民体质明显增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体育消费额等逐步加大,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有较大的改善。

  (六)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体育改革。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建立起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法制化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对象和重点

  (七)全民健身计划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昌盛,要发动全社会关心他们的体质和健康。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校体育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的教育,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技能与习惯。继续搞好升学考试体育的试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推开。盲校、聋校、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的体育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学校体育师资、经费、场地设施等问题。

  (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体育工作,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职工体育健身活动。

  (九)积极发展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十)提高农民的体质与健康水平是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各级农民体育协会的作用,并与文化站协同配合,做好农村体育工作。继续开展评选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推动农村体育的发展。

  (十一)实施《军人体育锻炼标准》,进一步发展部队体育,接连强体质,提高部队战斗力。培养部队体育骨干。部队在搞好自身体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驻地附近的居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十二)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十三)重视妇女和老年人的体质与健康问题,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注意做好劳动强度较大、余暇时间较少的女职工的体育工作。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

  (十四)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培养体育骨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十五)积极为知识分子创造体育健身条件,倡导和推广适合其工作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重视对中高级知识分子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质测定工作。

  四、对策和措施

  (十六)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以普遍增强人民体质为重点,加强编导,统筹规划,切实抓出成效。

  (十七)加强宣传工作,形成全民健身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体育健身意识,提高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程度。使全社会认识到,身体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物质基础,全民健身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体育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十八)加强群众体育的法制建设,认真执行现有体育法规,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社会体育督导、群众体育工作、体育社团、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逐步完善群众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以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等的组织和管理。突出群众体育运动会和竞赛活动的群众性、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十九)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二十)体育部门要改善资金针对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资,引导群众进行体育消费,拓宽体育消费领域,开发适应我国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娱乐等市场。

  (二十一)实施体质测定制度,制定体质测定标准,定期公布全民体质状况。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加强社会体育骨干队伍建设。

  (二十二)推广简便易行和适合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与体质状况的体育健身方法。挖掘和整理我国传统体育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宝贵遗产,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二十三)加强人民体质与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要发挥体育科技队伍的作用,体育科研单位和体育院校要以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为重点,要增加对群众体育科学研究的投入,加快科技成果向群众体育健身实践的转化。

  (二十四)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场地设施或挪作它用。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且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实施步骤

  (二十五)本纲要采取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方式,从现在起到2010年分为两期工程。第一期工程自1995-2000年,分为三个阶段:1995-1996年为第一阶段,进行宣传发动和改革试点,初步掀起一个全民健身活动热潮。1997-1998年为第二阶段,通过重点实施、逐步推进,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1999-2000年为第三阶段。本纲第二期工程自2001-2010年,经过10年的努力,把全民健身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二十六)本纲要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国家体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各部门、各系统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实施方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本纲要的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

(四)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意见的通知

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国家体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12亿人口中,有9亿多人由县级管理(含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城市郊区),县级体育工作是我国体育工作的基础,搞好县级体育工作对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把县级体育工作放到整个体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县级体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县级体育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公布与实施,为县级体育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依据《体育法》和《纲要》,制订本意见。

  二、基本任务

  (二)县级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体育法》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体育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本地区体育事业,主管当地体育工作。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

  --农村体育是县级体育工作的重点。要把发展农村体育放在突出的位置。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体育活动,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为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抓好学校体育工作,保障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训练,为社会培养体育骨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保障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建设和保护体育场地设施。

  --发展体育产业,管理体育市场,特别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要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组织管理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体育行政主管机构的设置形式要有利于《体育法》和《纲要》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有利于为实现我国第二步战略目标及更长远的战略目标服务,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县级体育管理体制。

  (四)要根据各地体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适当设置或分工进行业余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体育产业经营、体育场馆和体育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单位。

  (五)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健全基层社会化体育组织。要发挥当地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体育工作,逐步形成社会办体育的体制。

  四、经费来源

  (六)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增长速度,努力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七)要提倡和引导群众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吸引和鼓励体育健身消费。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拨款、单位投入、社会筹集和个人投资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健身资金投入体系。同时也注意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严禁搞摊派、乱集资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发生。

  五、场地设施

  (八)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城镇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必需的基本条件,要切实解决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结合各地特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计划,要按照国家对城镇公用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有关规定兴建体育场馆及设施。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器材,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职工活动特点兴建体育场地设施。乡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县级体育机构所属体育场地设施应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筹建。

  (九)公共体育场馆要全面开放,面向社会、面向群众,使之得到充分利用,让人民群众受益。公共体育场馆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和部分有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对儿童和青少年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要实行优惠。

  (十)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期归还。确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择地,重新安排新的体育场用地。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体育用地定额指标落实体育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逐步完善。

  六、体育活动和竞赛

  (十一)充分发挥各级农民体协、乡镇体育指导站等基层体育组织及乡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大力开展“亿万农民健身活动”。

  农村体育健身活动应坚持“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和业余、自愿、小型、多样、文明、节俭”的原则,要与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相结合,与民族特色传统体育活动相结合,与农闲季节、农村集市、传统节假日相结合,与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重视率先富裕起来和体育基础较好的乡镇、村的农村体育活动,发挥其在当地建立科学文明生活方式的示范作用。

  (十二)依靠社会力量办体育竞赛,促使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向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乡镇体育竞赛活动要注意小型、多样、趣味,方便群众参加。有条件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举办县级体育运动会和中小学生运动会。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举办一定规模的单项竞赛和综合性运动会,逐步形成制度,形成当地的体育文化特色,以推动群众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七、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管理

  (十三)发展体育产业是县级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体育改革,转换运行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十四)发展体育产业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体为本”的原则,重点发展体现体育自身经济功能和社会价值的体育竞赛、表演、训练、培训、健身、娱乐、咨询等主体产业,同时发展与体育相关的产业及其他辅助体育事业发展的产业。

  (十五)提倡根据当地群众爱好和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能力,建立社会体育指导站、健身房、棋社、武术馆、乒乓球室等群众体育活动站(点),以满足不同体育消费层次和不同年龄人的体育需求,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健身活动。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协会等都应抓紧有利时机,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群众服务,开展多样化的体育经营,培育体育市场。要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净化体育市场。严禁利用体育搞赌博。

  八、体育先进县

  (十六)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对促进县级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造福人民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争创活动。要杜绝“摊派”行为,禁止一切强制性收费,不能加重农民负担。已命名的全国体育先进县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在贯彻落实《体育法》和《纲要》以及发展体育产业、推进体育社会化和加强科学化管理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九、学校体育和业余训练

  (十七)必须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认真组织上好体育课,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坚持“两课两操两活动”(每周两次体育课;每日早操和课间操;每周两课时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组织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办好各类体育竞赛,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每学年至少1次。

  (十八)县级业余训练工作要紧密结合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在推动本地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做贡献,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优育后备人才。要坚持“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指导思想。以广泛开展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为基础,逐步形成县级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县级业余训练网络。

  (十九)有条件的地方要重点建设好县级业余体校。鼓励具备条件的部门、行业、社团和个人依法开办业余体校,广泛开展业余体育训练。有关行政部门要关心业余体校的发展。

  (二十)县级业余训练工作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项目,合理布局,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要设置一些受当地群众欢迎、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项目,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长短期结合的培训班,广泛培训体育师资、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众体育骨干和业余体育爱好者,满足社会对各类体育人才的需求。各地要积极探索业余训练社会化的新路子、新办法,力争在联合办校、社会资助、有偿训练、有偿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有所突破,以增强业余训练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探索业余训练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十、体育队伍建设

  (二十一)有关领导部门要重视体育干部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基层体育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注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注意改善基层体育工作的条件,落实有关待遇和政策。要加强对县级体育工作的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制定法规政策,指导基层体育工作。体育干部要确立在改革中求发展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二十二)体育教师、教练员是保证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达不到配备标准的必须配备兼职体育教师。业余体校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对体育教师、教练员要定期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关心体育教师、教练员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是基层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组织各种业务培训,并会同当地工商、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的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体育技能传授、健身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或无偿服务,可按照相应技术等级收取报酬。

(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312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8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第一章节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洲、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育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才、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的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 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 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10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六)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1989129日国务院批准199016

国家体委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中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实行。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人、职工体育锻炼标准,分别在军队、工矿企业中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施行。卫生部门应当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把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章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儿童组:912(小学36年级)

  ()少年乙组:1315(初中)

  ()少年甲组:1618(高中)

  ()成年组:19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及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12日至1231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5

  良好级标准:350分至415

  优秀级标准:420分至500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办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达标等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827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同时废止。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

体育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282002722)

1984年,党中央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体育工作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发[1984]20号),提出了加快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近2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体育系统在《通知》精神指导下,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行“奥运争光计划”,群众体育蓬勃开展,人民体质普遍增强。竞技体育全面登上世界体育舞台,在国际赛场上屡创佳绩。我国的体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人均体育场地、人均体育消费和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与世界发达或较发达国家相比,仍处在较低水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体育发展程度差距较大;竞技体育优势项目不多,后备力量不足。全面客观地分析当前的体育形势,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前提。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2001年,北京成功赢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这充分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对推动新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及残疾人奥运会,既是北京市和体育界的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盛事;既是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把2008年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并借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是全党、各级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一项共同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现对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体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体育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人们强身健体的意识就越强烈,体育的地位就越重要,作用就越显著。

  (二)体育作为一种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活动,不仅可以增强人民体质,也有助于培养人们勇敢顽强的性格、超越自我的品质、迎接挑战的意志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协作精神和公平观念。高水平竞技体育对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都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国体育健儿在奥运会和世界性大赛中表现出来的拼搏精神,激发了我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鼓舞了我国人民战胜困难,奋发向上。

  (三)体育是促进友谊、增强团结的重要手段。通过体育活动,能够扩大人们的情感交流,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改善人际关系,建立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国际间的体育交往,能够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有益于人类社会的“团结、友谊、进步”。

  (四)当今世界,体育产业的发展明显加快,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作为第三产业的组成部分,加快体育产业的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现代化建设发展目标,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出发点,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作为根本目标,积极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实现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强化体育制度创新,努力推进体育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转变,增强体育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体育工作的法制建设,依靠科技力量,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群众体育以全民健身为目标,广泛开展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竞技体育以重大国际比赛,特别是奥运会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合理布局,提高水平;平衡区域体育发展格局,在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实现体育现代化的同时,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继续实施援建全民健身设施的“雪炭工程”,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发挥多民族人才资源优势,努力促进区域体育的共同发展;增加政府对体育事业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做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和使用管理;注重无形资产开发和新运动项目开拓,为发展体育产业注入新的活力。

  三、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

  (八)继续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是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体育工作一定要把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摆在突出位置。

  (九)努力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要逐步改善群众性体育运动条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和体育服务;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坚持体育服务的多元化,适应各方面的体育健身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注重区域体育、城乡体育共同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二是健全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和社会化的群众体育网络,完善国民体质监测系统;三是举办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群众体育工作应努力做到亲民、便民、利民。

(十一)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要抓住四个重点: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军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学校、社区、乡镇和连队的聚集效应、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增加体育锻炼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普遍开展。各类学校要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把具有健康体魄作为青少年将来报效祖国和人民的基础条件。各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社区要把组织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纳入工作范围,充分利用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在组织网络、活动内容和服务方式上积极探索符合时代要求的基层体育发展模式。

  (十二)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要坚持政府支持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重点支持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以社会兴办为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积极引导群众的体育消费,大力培育体育市场,加强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全面实施竞技体育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竞技运动水平

  (十三)举办2008年奥运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地区、部门和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开拓创新,把筹备和举办奥运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得机遇,作为提高我国竞技运动水平和国际大型赛事组织能力的大舞台,作为学习国际体育事务、掌握现代体育运作方式的大学校,作为锤炼体育队伍思想、业务素质的大熔炉,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体坛的地位和声望。同时,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集训、组团、参赛等工作,按照国际惯例,确保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的圆满成功。

  (十四)制定新时期奥运争光计划。以新世纪我国在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发展竞技体育的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把全国的体育资源更好地整合起来。重视体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体育运动训练的科学化程度和体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我国在国际体坛的竞争实力,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

  (十五)密切跟踪世界竞技体育新动向,结合我国实际,科学部署竞技体育发展战略。巩固原有的优势项目,拓展新的优势项目,争取在田径、游泳项目中有较明显突破,不断提高球类等集体项目的竞技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项目结构,完善项目布局,努力提高成功率。

  (十六)举办好全国运动会和国内其他赛事。全国运动会是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环节,要全面、科学安排国内各项赛事,改革完善竞赛制度,充分发挥竞赛的功能和效益,为实现“奥运战略”目标服务。举办赛事要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有利于出成绩、出人才,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十七)加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体育队伍结合起来,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反对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各种歪风邪气。努力抓好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开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的新途径,为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升学深造创造条件,提高运动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关系到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要认真抓好业余运动队伍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新的人才。体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非职业化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和伤残保险制度,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五、继续深化体育体制改革,促进运行机制转换

  (十八)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

  (十九)利用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作用。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理顺各级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分工合作,形成新时期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组织架构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作方式。

  (二十)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合理的规章制度,分期分批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

  (二十一)社会各界对体育事业的赞助,对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活跃体育活动起了积极作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对体育赛事、公益性体育机构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要加强对赞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保障和维护其正当权益。

  (二十二)积极推进体育工作运行机制的转换。要深入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体育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建立有利于竞争协作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要努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加强对商业性赛事的管理,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积极培育体育市场,不断增强体育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六、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党在体育领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体育事业沿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持续发展。

  (二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体育事业作为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机构改革进程中,体育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建立灵活高效的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群众性体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新建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要向社会开放,正确处理好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要努力实现社会共享。严禁侵占、破坏体育设施。要将体育场馆建设成为健康、科学、文明的阵地。

  (二十七)加强法制建设,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抓紧研究制定加强违禁药物管理、规范俱乐部制竞赛等方面的法规,并严格执行。

  (二十八)加强体育队伍的作风建设,切实纠正不正之风,清除腐败行为。体育队伍的作风建设,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重要标志。某些地方存在的不遵守竞赛规则、扰乱赛场秩序和其他各种腐败行为,是对“公平、公正、公开”竞赛原则的背离,与公民道德建设背道而驰。体育界和全社会要切实加强对体育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坚决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和训练、竞赛中的一切不轨举动,坚决与体育领域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报道工作。新闻舆论对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普及体育科学知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00 12 15

   体育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体育事业是关系到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社会生活质量的大事。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21世纪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一、体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 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体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群众体育广泛开展,国民体质普遍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竞技体育发展快速,在世界体坛已经拥有一批优势项目,总体实力处在国际体坛的前列地位。体育设施显著改善,部分场馆达到国际标准。体育产业发展逐步加快,体育市场正在形成。体育国际交往日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作用不断提升。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改革中渐显活力,体育发展势头渐趋强劲。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人均收入不高,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仍然是制约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人均体育场地、人均体育消费和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还处在较低水平,与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竞技体育的基础项目水平不高,总体实力也尚需加强;新的体育体制有待完善,新的运行机制还不够顺畅。

   3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将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

   ——国民的身体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方面,是世界公认的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国民素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体育的地位和作用仍待加强,任务更加繁重。

   ——我国社会正以较快速度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化社会转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是体育发展的契机,同时要求加快体育工作方式的变革和相应体育服务体系的建立。

   ——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到2010年预计可达到35%以上。体育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应尽快着手制定科学的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法规,加速培育体育市场。

   ——预计到2010年,全国人口将达到14亿。人口总量的增加、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的加快,以及人口老龄化,是制定体育发展战略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

   ——全国居民消费10年左右预计可达到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消费水平。体育消费比重将逐步上升,消费需求向多样化、多层次发展。体育服务必须面向群众,提高质量,上档次,上水平。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仍将存在。在努力适应不同人群体育需求的同时,保障低收入人群享有最基本的体育服务和区域体育共同发展问题,特别是配合西部大开发,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对体育运动的介入程度日益加深,依靠科教兴体应当成为体育界的共识。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体育产业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面对扩大的市场准入和公开竞争的市场规则,必须审时度势,缜密规划,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积极开辟海外体育市场。

   ——国家对体育事业的管理方式,正从直接、微观管理向间接、宏观管理转变。市场对体育资源配置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级体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合理安排好资源配置方式,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事业的发展机制。

   ——在国际体坛,赛场竞争日趋剧烈。过度商业儿的影响、兴奋剂的屡禁不止、赛场暴力以及体育组织之间的矛盾,给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了比过去复杂得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密切关注国际体坛的新动向,兴利除弊,不断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的实力。

   二、体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方针

   4.新世纪前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体育发展规律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组织体系。国民体质主要指标在经济发达地区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竞技体育的优势项目有所拓展,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体育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法制化程度明显提高,为在新世纪中叶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主要目标是:

   ——大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全社会体育意识普遍增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占总人口的40%左右。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方便居民进行健身活动的体育设施。

   ——竞技体育总体实力稳中有升。扩大优势项目,继续保持在亚洲的领先地位,巩固和加强在夏季奥运会的前列地位,努力实现冬季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在国际体坛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体育产业初具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以较快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国内生产总值 1.5%左右。缩小我国体育产品与国外的差距,提高竞争力。城乡体育消费稳步增长,占全部消费性支出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努力把体育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体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理顺各类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新体制。构建起面向大众的多元的体育服务系统和利于“奥运争光”的竞技体育体系。

   5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思想,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以代表先进文化为方向,以申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积极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为了实现新世纪体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方针:

   ——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素质作为体育的根本任务;

   ——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努力探索群众体育的发展规律和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律,全面提高我国体育的整体水平。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努力推进体育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变;重视体育制度的创新,切实把体育事业的发展方式从行政型转为社会型;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保障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地运行。

   6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基本战略是:

   ——在体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上,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保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在体育事业重点选择上,群众体育以青少年体育为重点,把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摆到突出位置,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竞技体育以奥运会为主要目标,重视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合理安排,科学布局,提高效率,有序发展。

   ——在区域体育发展格局上,从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梯度推进。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进行体育现代化探索,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体育。

   ——在体育产业的开发上,以体为本,全面发展。积极地发行彩票,精心地经营门票,稳妥地试行股票。努力发挥协会、体育博览会、体育基金会的作用。坚持场馆开放、无形资产开发和新运动项目开拓。搞活体育市场,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注入新的动力。

   三、全面实现全民健身计划,有效增强国民身体素质

   7 充分重视群众体育工作,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增强人民体质这项基本任务上,着力解决群众体育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抓身边组织,建身边场地,搞身边活动,把增强人民体质作为衡量体育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通过行业体育协会,组织各行业职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机构,形成政府领导、依托社会、群众参与的新格局。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稳妥做好向职业资格制度过渡的工作。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8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快体育教学改革,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学校在完成体育课程的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训练,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练时间,使青少年养成终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鼓励社会兴办各种类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9.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居住分散,农村体育的重点应放在乡镇。以乡镇为龙头,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农民体协为纽带,形成有辐射力的组织网络。开展农村体育要“因地制宜、科学文明”,为广大农民所喜闻乐见。乡镇政府要把体育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10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社区是在地缘基础上结成的互助合作的群体,适宜于开展体育活动。社区体育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应当注重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为居民提供方便、实用的身体锻炼的场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包括建立俱乐部,使社区体育经常化、制度化,并把体育管理作为社区的一项工作职能。

   11.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老年人、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各类体育组织应当为他们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帮助。新建休育场馆要照顾老年人、残疾人的特点。体育组织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12倡导民族传统体育。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开发民族体育资源,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少数民族地区要把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与增进民族团结联系起来。努力推动中华武术走向世界。在弘扬中华民族体育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各武术、气功团体的管理,做好反封建迷信、反邪教侵害的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新世纪的奥运争光计划,提高竞技

   体育在国际体坛的竞争实力

   13 制定新时期奥运争光计划。以新世纪我国在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全面部署竞技体育的发展重点。进一步完善“举国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发展竞技体育的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与作用,全面提高我国在国际体坛上的竞争实力。

   ——调整项目结构,完善项目布局。确保原有的优势项目,拓展新的优势项目,提高基础项目的水平。根据不同项目的任务和特点,建立运动项目评估制度,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加大对承担重点项目任务的地方和单位的支持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促进科学技术与运动训练的紧密结合,认真总结本国训练经验,大胆引进国外先进训练理论,不断改进现行的训练手段、方法,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含量。

   ——加强各级各类运动训练基地建设,改善运动训练条件。集中财力和物力,重点建设35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全国综合性训练基地和一批全国性单项训练基地。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按照“公开选拔、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国家队。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有偿训练、有偿输送制度。开放体育竞赛市场,通过招标、申办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承办各类体育竞赛。完善全国运动会竞赛制度,改革全国运动会的赛制和奖励办法。

   14 加强优秀运动队的建设。继续贯彻“三从一大”科学训练原则,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重视文化教育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保证优秀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扩大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比例,运动队逐步向院校化过渡,为优秀运动员提供更为便利的入学、深造条件。

   15.建立体育人才交流市场。鼓励体育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充分开发人才资源。继续实行运动员注册制,经过注册的运动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序、有偿的转会和交流。

   16.努力提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素质。进一步增强教练员的爱岗敬业精神,提高教练员文化素质和科学训练水平。逐步建立教练员学历教育、资格认证和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中青年教练员的培养深造,不断提高教练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项目要建立职业裁判员队伍。要逐步建立健全裁判员培训、晋升、选派和处罚制度,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在保护裁判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严肃裁判纪律。

   17 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加快训练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业余训练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业余训练工作,改善业余训练条件,坚持走体教结合的道路。鼓励和支持社会以及个人资助、兴办业余训练。继续发挥各地体育运动学校在培养高水平后备人才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其与各地的高等院校结合,提高办学规格增强办学效益。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积极兴办业余训练,建立后备梯队,保证队伍衔接。

   18 纠正体育行业的不正之风。纠正体育行业的不正之风要与加强体育队伍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坚定不移地贯彻“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方针。严肃整治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打假球和裁判员执法不公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开展体育领域的反腐败斗争,加强和发挥法制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引导全民体育消费

   19 加强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将体育产业发展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创造有利的内外环境。制定扶持体育产业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规范体育产业统计,建立体育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起以产业政策为主要调控手段的体育产业宏观管理体制,实现体育产业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

   20 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体育产业。改革体育产业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体育产业。制定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规范,鼓励和引导社会各行业、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体育市场开发,投资体育产业;支持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社会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有商业价值和市场需求的运动项目,要积极探索职业化道路,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规范的职业化运作。

   21. 促进体育产业的规模发展。在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鼓励体育产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体育产业经营管理经验,增强体育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创出体育用品名牌。

   22积极培育和依法管理体育市场。健全市场中介组织,严格其资格认定,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发挥其服务、沟通和监督的作用。完善体育市场规制,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政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体育消费。重点开发和培育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着手建立体育人才、技术、资金、劳务、信息等要素市场。

   23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无形资产的开发。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区别情况,促进有条件的福利型、事业型单位向经营型、企业型转变。针对体育的特点,建立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大力开发无形资产。依照国际惯例,合理开发体育电视资源。

   24 重视体育产业队伍建设。对现有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引进高水平经营管理人员,充实体育产业系统,提高体育产业组织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与体育经济相关的专业。加强对体育经济现状和预测未来的研究。

   六、依靠科技进步,注重人才培养

   25.积极推进体育科技进步。遵循“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发展体育事业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体育科技工作必须面向体育实践的方针,不断提高体育的科技含量。加强群众体育利技工作,重点抓好国民体质监测,积极开展科学健身方法和手段的研究。竞技体育科技工作继续以备战奥运会、亚运会的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为重点,不断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大力加强体育科技创新、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建立以课题为中心的科研管理体制,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对全局性、关键性、前沿性、基础性的研究项目给予积极扶持力争在国际体育科技创新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一批中青年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推进体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运动训练单位的合作,发挥综合优势,提高科技的整体实力和效益。

   26加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支持和鼓励体育社会科学工作者对体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大胆探索,提出对策建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理论素养,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加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提高为实践服务的能力。抓好全国体育学规划工作和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建立35个重点科研基地。

   2了把直属体育院校建设为教学、科研、训练三结合的基地。加大直属院校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的体育教育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要适应体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特别是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需要,不失时机地优化专业结构、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跨世纪的各种体育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体育院校知识密集、科技含量高的优势,尽快把体育院校办成名副其实的教学、科研、训练三结合的基地。

   28重视体育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一定专项运动技能的人才。调整体育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努力办好有较高质量和社会声誉的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从事体育行业工作的新增人员都能接受职业培训。

   七、加强体育合作、扩大体育交流

   29 实施区域体育共同发展战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地域辽阔。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制定本地的体育发展战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体育现代化目标,支持地区间的合作,共同利用和开发人力、物力资源,取长补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对口支援,互相帮助、共同发展。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西部的体育事业。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承办赛事、体育设施建设。体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30 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中“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原则,积极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海峡两岸间的体育交流,增进同胞之间的情谊,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祖国统一做出应有的贡献。

   31.扩大对外交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体育往来,不断拓宽交流领域。努力培养有国际活动能力的人才,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事务,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体坛的地位,维护我国的权益和推动世界体育的发展,为成功申办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注重学习和吸收国外发展体育事业的先进经验。

   八、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速体育机制转换

   32.继续推进体育行政管理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和社会能够办的事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体育方针,研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

   33、推动体育事业单位改革。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责,实行分类管理。改革人事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和全员聘任制,使其成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34 充分发挥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作用。从中国国情出发,吸取国外成功经验,认真研究体育行政部门与体总、奥委会的职能定位,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35、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是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继续推动协会制改革,逐步理顺各级体育组织机构的关系,加快训练体制、竞赛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在进一步完善我国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区别不同情况,扩大协会在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使协会逐步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社团法人。政府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法律规定对各协会进行管理,行使建议权、指导权、监督权和审计权。

   全国性单项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改变过去单纯依赖政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模式,发展和依托社会网络,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正确行使职能,承担应负的责任。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分期分批进行协会实体化改革。

   36.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兴办体育,推动依法成立的体育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加快建立体育社会中介组织,由其承担不应由国家直接管理的体育事务。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体育发展的氛围。

   37 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体育俱乐部。鼓励和支持各系统、行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组建各种类型的体育俱乐部,扶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主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支持建立股份制俱乐部。体育俱乐部要接受单项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完善自我发展机制和约束机制。

   九、加强领导;完善各种保证、保障措施

   38 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体育事业的责任。各级政府必须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规划,认真制定体育政策和法规。

   39 确保各级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国家财政拨款是体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法中“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的规定落在实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资,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全国性体育组织机构的活动,承担为国争光任务的重点运动项目,参加国际重大体育赛事,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发展,国家训练基地的建设等事项。地方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建设体育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体育服务,扶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发展学校体育和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建立和完善体育专项资金制度。国家设立“奥运专项资金”、“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体育设施建设与维修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保证体育事业的重点需要。

   40.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完善体育彩票发行制度,改进发行办法。充分发挥中华体育基金会的作用,扩大体育基金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及海内外各界人士对体育事业的资助和捐赠。

   41 建立和完善运动员就业和医疗伤残保险制度。国家将建立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培训基金和运动员待业基金,进一步完善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拓宽退役运动员安置渠道,退役运动员工作安排实行国家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高等院校要扩大退役运动员的招生名额。建立运动员就业和医疗伤残保险体系,提高运动员伤残赔付标准。

   42加快建设和依法保护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加强公益性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重点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健身活动的体育场所的建设。国家鼓励社会及个人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并在土地使用、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收费价格要顾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应实现社会共享。严禁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

   43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加快体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保障体育事业的发展。要加强体育立法工作,加快体育法配套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建立行政执法制度,健全体育执法机构。

   44 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精通体育业务的队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重视体育领域的杜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教育体育队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队伍社会道德水准。进一步改革于部人事制度,逐步造就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合理、高效廉洁的体育队伍。

   45加强党的建设。各级体育组织都要重视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切实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团结带领体育工作者为实现新世纪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九)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是指以提高公民健康素质为目的,形式多样、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机制,为公民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及其相关环境的建设,逐步增加投入;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公民健身活动的基本需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是指下列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运动场所和固定设备:

    ()国家投资或者彩票公益金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

    ()社会筹资兴建的体育设施;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体育设施;

    ()城市社区和农村的体育设施;

    ()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贯彻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编制全民健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研究和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

    ()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和检测,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

    ()参与有关部门新建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编制,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全民健身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对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

    第七条每年610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周的主题,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各种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鼓励发展民族体育,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九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在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晨、晚练点。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使职工在每周工作时间内有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并定期举办职工体育健身运动会。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人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开设体育课,并开展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增强学生体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特点,开展适宜的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鼓励建立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健身服务经营实体。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创编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健身方法。

    第十三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捐赠资金兴建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当地民族特色加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运动场所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公园、广场的,应当规划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用地。

    已建成的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完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体育场馆,建设多功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体育场馆和适当规模的全民健身场所;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公共球场或者多功能体育活动室等公共健身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设体育活动室或者简易健身场地。

    第十七条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定期对全民健身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安全使用。

    由国家投资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还应当保证其完整性和公益性。

    第十八条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

    社会公共体育设施健身项目需要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行优惠。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对公民晨、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第十九条公民参加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定,爱护全民健身体育设施,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全民健身工作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一级、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经营性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的人员,应当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

    对公众开放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服务,并不得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提供科学健身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运动场所,确因建设需要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51日起施行。

(十)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

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

云政发[1992]150

1992-8-4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我省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勇敢、顽强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学校体育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 省、地(州)、县教育、体育、财政、人事、劳动、建设部门要积极协商,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学校体育工作(包括场地建设、器械设备、体育经费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体育管理机构或配专职管理人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所需人员从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可设立相应的体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亦可建立相应的体育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城市完小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体育工作管理人员。所需人员编制约在院(校)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规划分三类:第一类普通高等学校,争取在二000年前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完中(含农职高中),城市完小和经济文化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初级中学,要求于二000年争取达到国家教委规定配备标准。

  第二类农村初级中学、农职业初级中学,乡镇所在地完小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村完小。要求二000年前大部分学校达到省规定的三类配备标准,其中有30%的学校达到国家教委规定配备标准。

  第三类农村所有完小要求二000年前有50%的学校达到省规定的配备标准,有20%的学校达到国家教委规定配备标准和场地设施要求。

  农村初级小学(包括分散的教学点),也要贯彻执行《条例》,并按《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不断的改善和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把学校体育工作提高一步。

  地(州)、市在具体规划中对初级中学以上各类学校要逐所规划,县(区)对城镇、农村完小以上的学校要逐所规划;乡镇具体规划本乡镇范围的学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三章 体育课教育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教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体育教学大纲。体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材的要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征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学校要保证体育课课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停课。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要按国家教委关于教材建设的要求,在符合教学大纲指导思想的前提下,编写我省的体育乡土教材,供各地选用。

  第十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应在二、三年内将体育课列入初中升高中、中专的考试科目。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认真实施《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四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班主任、体育教师要负责组织辅导。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五章 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完小以上学校都应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业余训练和竞赛,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设立一至二项传统体育项目代表队。省教委、省体委要根据我省情况,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办好培养体育后备人材试点校和传统体育项目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我应结合本校特点有计划地加强运动队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要形成制度,省每四年举行一次大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中学生运动会,每年按国家要求举办一至二个单项比赛;地(州)、市每三年举行一次运动会;县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运动会;各学校每年举行一次以田径为主的校运动会。小学的校际运动竞赛在学校所在县的范围内举行,中学的校际运动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范围内,超越县和地(州)市范围的,必须经地(州)、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抽调学生参加过多的比赛,抽调体育教师(或学生)到超越范围去当裁判或比赛的,须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同时,学校一定要安排好参加比赛学生的文化课学习。

  第六章 体育教师

  第十六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要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刘杳数所占比例及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体育教师;规模较小的学校应配齐相对固定的兼职体育教师。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既要重视和加强体育教师的师德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首先和加强责任感,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又要切实解决好体育教师的待遇问题,在专业职务聘任、工资待遇等方面应当与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并按规定解决好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问题。大、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可根据学校情况每人每年一套运动服、一双运动鞋或三年两套运动服、三双鞋,服装和鞋以中等档次为宜。兼职教师也应按课时数比例,发给相应的工作服装和增加粮食定量。

  第十九条 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高等学校每周810课时;中学每周1216课时;小学每周1618课时。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等应当纳入基本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对年满55周岁的男性体育教师和年满50周岁的女性体育教师,应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七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或主管部门要将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核定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体育场地器材设施。体育行政部门,应从群体专项经费中拨出一定数额支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学校体育经费,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委、省卫生厅〔1987〕教体字003号《关于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另外还应从学杂费、勤工俭学的部分收入用于学校体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要按《云南省大、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设备配备目录》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各级教育或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有计划地逐步按《云南省大、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设备配备目录》的规定要求予以配齐,新建或改建体育场地,要纳入学校基建计划,器材调备纳入学校教学仪器供应计划(“配备目录”由省教委等单位颁发)。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教委和云南省制订的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现行要求,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负责安排解决。首先要分期分批配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县城完全中学等一批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或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提倡自力更生,就地取材自制体育器材,因地制宜修建运动场地,并要制定管理维修制度,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资产的登记、上报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个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

  社会的体育场(馆、房、池)和体育设施,在节日和学校组织大型运动会时,应免费向学生开放。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损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省的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州)、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州、市具体实施细则及检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十一)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云发[2002]24

20021125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这是指导21世纪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全省体育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有了较快的发展。以全民健身为目标的群众体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类人群的健身意识普遍增强;竞技体育取得较好成绩,为我省争得了荣誉;体育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全省各地体育场馆条件逐步改善,并普遍面向群众开放;与企业联办优秀运动队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社会办体育出现新的局面;体育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加强了与周边国家的体育合作与交流;体育事业的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省的体育事业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较,还有明显差距,表现在我省各级体育经费投入不足,地、具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滞后,群众体育基础薄弱,竞技体育整体水平较低,优势项目不多,后备人才培养不够,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发展体育事业的各项政策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必须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

  按照中发[2002]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发展我省体育事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体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突出体育在建设民族文化大省中的重要作用。把增强全省人民体质,提高国民素质,作为我省体育工作的根本任务;以加快发展为主题,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体育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大力发展体育产业,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群众体育要以全民健身为目标,广泛开展各族人民喜闻乐见、科学健康的体育活动,不断增强各民族体质;竞技体育要以在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实现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为目标,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重视业余训练工作,抓好人才梯队建设,全面规划,科学训练,提高我省竞技体育水平与竞争力;体育产业要力争成为我省第三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和使用管理,确保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体育场地建设要以高原训练基地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布局,为运动队训练和厂大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创造条件;要不断提高体育科研水平,增强体育科技服务能力,努力提高体育科技含量;加强体育对外交流合作;认真筹备、承办好2007年在我省举办的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力争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

  二、以全民健身为目标,努力构建具有云南特色的群众性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

  (三)要继续实施《全民键身计划纲要》,基本做到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0%以上,国民体质明显增强;培养一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和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充满活力的全民健身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四)要着重抓好3个环节:一是建设好群众身边的场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援建和省、他用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套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雪炭工程”、“全民健身乐园”等项目;省内各地区和城市的公园以及居民小区要留出体育用地,建设体育活动设施,以方便市民开展健身活动。各级各类体育场馆要进一步向大众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建立健全基层群众体育组织。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群众体育组织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建立和完善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体育指导站或文体站,鼓励社会或个人兴办各类健身俱乐部。各级快育部门与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管理。坚持政府支持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重点支持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以社会兴办为主,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要求开展活动,使之形成社会化体育组织和服务网络;三是要举办经常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五)要突出4个重点: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在贯彻实施样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学生课外活动阵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传统项目试点学校等,培养学生终身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村群众参与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为广大城区居民提供健康有益的体育服务;军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积极配合驻该部队抓好以连队为单位的体育工作。要突出我省民族体育特色,挖掘、整理、推广民族民间体育项目,开展民族体育活动。提高各族人民身体素质,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作贡献。积极探索符合时代要求的基层体育发展模式。

  (六)要落实好3项制度:一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鼓励每一个公民都能掌握基本体育技能,健康身心,增强体魄;二是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科学指导群众健身,同时跟踪研究国民体质变化规律,为制定群众体育发展战略提供依据;三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必须坚持定期培训、持证上岗、规范管理,使之真正成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中坚力量。

  三、以力争夺取2008年北京奥运会金牌为突破口,全面提高竞技体育整体水平

  (七)我省竞技体育要坚持突出特色,强化重点,缩短战线,以耐力、灵巧、小级别项目为主,立足全运,瞄准奥运的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努力巩固原有重点项目,拓展新的优势项目,集中力量抓好4至6个重点项目,促进我省竞技体育持续发展和整体竞争实力的不断提高。

  (八)制定全运会、奥运会备战计划,以2008年我省运动员在北京奥运会上实现金牌零的突破为目标,明确省级和各地发展竞技体言的责任,鼓励和支持地、州、市办优秀运动队并承担全运会任务,充分调速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全省体育资源。要加大经费投入,给予经费保障。重视体育科研,完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加大体育科研投入,不断提高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要围绕奥运战略。全运战略,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训练,进一步使现代科技渗透到体育工作之中。

  (九)加强体育人才的教育与培养。县级以上体育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开展业余训练,并有经费保障。业余训练要注重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着眼未来、系统训练、积极提高,做到训练、教育、科研有机结合,使业余训练层次更加合理和完善。加强地级体育运动学校建设,使之真正成为培训后备人才的训练基地,地、县级业余体校要夯实基础,以此形成后备人才培养网络体系,为我省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提供智力、人才支持。改革竞赛体制,办好全省运动会,促进业余训练水平的提高,研究制定符合青少年成才规律和训练规律的竞赛制度,为他们提供参加全省、全国乃至国际比赛的机会。对输送优秀后备人才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不断提高训练效益和人才成功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体育、财政、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和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非职业化运动队运动员的退役安置政策和伤残保险制度,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提高有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待遇,鼓励他们继续创造优异成绩。尽快完善鼓励体育战线为国家、为省争光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

  (十)加强运动队伍思想道德作风建设,注重运动队伍的思想文化教育,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期运动队伍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反对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坚决杜绝兴奋剂,切实纠正不遵守赛场纪律、扰乱赛场秩序、弄虚作假、以大充小等不正之风。

  四、加快体育产业发展,逐步使体育产业成为我省第三产业中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一)发展体育产业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将会有明显推动作用。

  (十二)要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体育产业的发展要以体育健身服务为基础,突出高原训练、体育旅游、民族民间体育展演3大特色。积极促进体育旅游上规模、上水平;加快体育中介组织培养,广泛吸引社会投资,积极引导大众消费,培育体育市场,加强规范管理。

  (十三)各级政府要为体育产业的起步和发展创造条件,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必要支持。各级体育部门要根据《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大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盘活体育现有资源,着眼体育市场,发展相关产业,加强体育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五、加快体育场地规划和建设

  (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做好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村镇规划标准》的要求,根据不同人口规模确定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当地政府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要抓住高原特点,建设好以昆明高海拔体育训练基地和云南省全民健身中心为主,相关项目训练基地配套的集训练、教学、科研、服务为一体的具有国际水平的昆明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并认真抓好我省低海拔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不断改善训练设施;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等地的体育场馆设施要达到能够承担国际单项、国内多项比赛的条件要求;加大边疆、民族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场地建设扶持力度,在国家援建、省级支持的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力争到2010年前,地、州、市均要在完善2件以上体育场地设施基础上,建成1个多功能全民健身中心;县级完成2件以上体育场地设施,1个“全民健身乐园”;农村乡镇拥有1块篮球场、1个文体活动室和1条全民健身路径,城市社区建成1个多功能文体活动室、1条全民健身路径和开辟群众身边的简易活动场地,努力使我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显著提高,以此形成立足昆明,辐射地州市,带动县区体育场地建设的新格局。

  (十五)各级政府要加大体育场地建设力度,加快边疆文化长廊体育场地建设速度,县级体育场地建设要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快发展。体育场地建设要努力做到亲民、便民、利民,使之成为科学、健康、文明的阵地,对侵占、破坏或把体育场地挪作他用的行为,当地政府要及时矛以纠正。

  (十六)加强对现有体育设施的维修利用,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及个人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努力探索一条适合省情,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建设体育场馆的路子。各级体育部门要依法管理和指导,鼓励开展社会体育经营活动。

  六、继续深化体育体制改革,促进运行机制转换,增强体育事业发展的活力与后劲

  (十七)继续深化改革。各级体育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真正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移交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各级体育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十八)引入竞争机制,为我省体育事业多出人才提供保障。要加强体育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教练员、运动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和退出制度;要引进国内外优秀的教练员和运动员,以提高我省竞技体育水平和成绩。

  (十九)继续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分类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重点项目的快速发展;鼓励社会赞助优秀运动队;对条件成熟的运动队逐步实行单项协会、职业俱乐部实体化改革;积极探索和鼓励高校自办、联办、合办运动队等新时期体教结合的新模式。

  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把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作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和任期工作目标。要有全局意识和长远眼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体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使体育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机构改革进程中,体育机构只加强,不能削弱。要有专人负责、专项经费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对体育工作要给予关心应持和配合,各级全民健身指导协调委员会要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工、青、妇、计划、财政、农业、教育、民族、残联、文化、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体育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普及体育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体育部门做好体育宣传工作,倡导形成各级党政领导、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族群众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和参与体育的局面。

  (二十一)全省各级政府要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体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的投入仍然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主渠道。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发[2002]8号文件要求,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要鼓励和扶持公益性体育组织的建立,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其健康发展。对积极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的单位、集体或个人,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给予鼓励。

  (二十二)切实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加快配套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的研究制定。各级体育部门要认真做好体育执法工作,使体育法规得到有力实施。要提高体育执法水平,使体育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要注重培养高素质的体育外事人才,努力提高我省在国际体育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健康、稳定的环境。

 (十二)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06711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关键五年,也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五年。第29届奥运会将于2008年在北京举办,这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和新的动力。为统筹规划“十一五”时期各项体育改革与发展任务,促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独特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新时期体育事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制定本规划。

  一、迎接体育事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1)“十五”时期体育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十五”时期,在党和国家各项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体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受到重视,各项体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体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充实,群众的体育意识明显增强。全民健身计划顺利实施,群众体育蓬勃开展,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多。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770岁人群中体育人口占该年龄段总人数的37.1%,比2000年提高了3.2个百分点,达到发展中国家靠前的水平。体育场地和设施不断增加。根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体育场地850080个,比1995年增长38%。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和骨干队伍发展壮大,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竞技体育实力和在国际体坛的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中国体育健儿在一系列重要国际比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实现了冬季奥运会金牌“零”的突破,2004年雅典奥运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突破,为国家争取了巨大荣誉。“十五”时期,我国运动员共获得493个世界冠军,创98项世界纪录。2001年,北京赢得第29届奥运会的举办权,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获得奥运会的举办权。体育消费日益活跃,体育市场不断发育,体育产业初具规模。同时,体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新的进步,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体育科技与体育实践不断融合,体育新闻出版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体育对外交往的领域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五”时期体育事业的进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为“十一五”时期体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重视并着力解决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正视体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社会所能提供体育资源不足的矛盾,仍将是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体育场地、人均体育消费和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仍处在较低水平。体育场地设施等资源总量不足与现有体育资源利用率不高的现象并存,制约着群众更广泛地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竞技体育优势项目不多,一些基础大项和群众喜爱的集体球类项目总体水平较低,综合竞争能力与世界体育强国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对竞技体育发展规律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深化,训练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体育产业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政策尚不完善,市场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化。体育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主体的地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体育改革尚需深化。体育政策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灵敏反应和及时适应发展变化的体育实践。体育发展模式还没有根本的转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体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体育领域均有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表现。“十一五”时期,必须认真重视、着力解决阻碍和制约体育发展的各种问题。

  3)“十一五”时期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五年。当前,体育事业的发展面临着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难得的历史机遇。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产业结构和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些发展和变化使群众对生活质量有了新的、更高的追求,参与体育、享受体育成为他们的内在需求,体育将在群众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成为体育发展的强劲动力。竞技体育对提高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凝聚力、激发民族自豪感的作用更加受到各国重视,大型国际体育赛事成为世界各国团结、交流、竞争、合作的舞台。奥林匹克运动不断发展壮大,呈现出巨大的综合效应和特殊魅力。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竞技体育成绩高度重视,竞争日益加剧,围绕提高运动成绩的科技之争、人才之争也更加激烈。体育产业发展浪潮席卷全球,体育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态势日益明显。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体育的发展壮大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体育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多元价值,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产生着深刻影响。

  “十一五”时期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对体育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举办,对于中国体育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做好“十一五”时期的体育工作,将为中国体育的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做好“十一五”时期的体育工作,是不断促进群众身体健康、满足其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的需要,是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需要。我们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更加宽广的视野,迎接新时期体育事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和需求出发,顺应时代,符合民意,把握规律,筹划未来。

  二、“十一五”时期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4)“十一五”时期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以筹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出发点,把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作为根本目标,积极开创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5)“十一五”时期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举办和参加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使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改善。不断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总体实力,努力在2008年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不断深化体育改革,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努力创建各种社会力量竞相参与、充满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体育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努力实现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十一五”时期体育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体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促进。体育的发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立足体育,服务全局,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为实现国家在“十一五”时期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服务,实现体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

  ——坚持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明确政府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基本责任,强化政府的政策规划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办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尊重并保护不同主体的利益,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处理好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各项体育工作之间的关系。协调城市与农村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体育发展,加大对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体育的支持力度。协调促进夏季运动项目和冬季运动项目、奥运项目和非奥运项目、现代新兴体育项目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展,满足群众多元化的体育文化需求,创造百花齐放的发展局面。处理好眼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目标与路径、规模与效益等各种关系,实现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断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改革促发展。积极探索新时期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各项体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实现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体育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体育管理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提高体育法律意识和体育法制观念,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体育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重视和发挥法律法规在调整体育社会关系、建立和维护体育发展秩序、处理体育发展的矛盾和纠纷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把体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科教兴体、人才强体。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重视和发挥科技、教育、人才队伍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营造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体育科技的进步,依靠体育教育的发展,依靠体育人才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发展和壮大体育事业。

  ——发挥奥运会的综合影响和带动作用。高度重视奥运会等重大体育竞赛的综合功能,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的高度认识办好北京奥运会的重大意义。关注奥林匹克精神和理想对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通过筹备和举办奥运会,培养和树立公众的人文意识、环境意识、科技意识、法制意识、市场意识、开放意识、竞争意识和合作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和培养志愿者精神。重视、加强北京奥运会的遗产研究和知识管理。树立抢抓机遇的意识,围绕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和举办,认真学习、借鉴国际体育组织的先进理念和运作方式,使中国体育在观念、体制和机制上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更加适应国际体育竞争的要求,努力实现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体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基本建成全民健身体系,提高群众的健康素质

  7)“十一五”时期群众体育的发展目标是:坚持群众体育与奥运同行,抓住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的历史机遇,提高群众的体育意识,培养群众的健身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健身氛围;本着亲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让更多的人享受体育发展的成果。“十一五”时期要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明显增多,群众体育组织进一步健全,群众的健康素质显著提高,形成政府领导,体育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兴办,群众广泛参与的格局,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8)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做好全民健身计划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的实施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坚持以地方为主、社会参与、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资助建设一批适应农民需求和当地特点的体育设施,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改善以村为主体的农村基层体育设施条件。继续实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和“雪炭工程”。积极探索体育场馆建设和综合利用的新模式,加强与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快向公众开放学校体育设施的步伐,缓解城乡居民体育健身设施不足的压力。充分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适宜的自然区域建设全民健身活动设施,力争到2010年,人均体育设施场地面积达到140平方米,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条件有明显改善。

  9)加强对群众体育的组织和指导。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建立一批社区、乡村体育俱乐部或体育活动站(体育活动中心)。扶持基层体育社会团体发展,改善基层体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条件,鼓励兴办各种类型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对青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的重视和保障。继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创建工作,积极发挥其聚集效应和示范效应。

  10)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到2010年,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65万人。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交流,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意识培养、活动组织、知识传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11)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和竞赛。抓住北京奥运会的机遇,掀起群众体育活动的高潮,为奥运会营造浓厚的体育氛围。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扎实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和“全民健身周”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地组织开展各类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科学、文明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倡导和推广公园体育、广场体育、街头体育、家庭体育等活动形式。体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办好第6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第10届中学生运动会、第8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7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第4、第5届全国特奥会等,促进各行业、系统和各类人群体育活动的开展。办好第3、第4届全国体育大会。

  12)关注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体育活动的指导,发挥老年人、残疾人体育协会的作用,并为其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倡导老年人经常参加锻炼,举办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展示和交流活动。关注下岗失业人群、城镇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创造必要条件,开展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健身活动,帮助他们丰富体育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13)完善全民健身的科学标准和规范体系。加强对群众体育发展状况、群众健康状况的研究监测和统计工作,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育锻炼标准、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等各项制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制度。做好第三次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和第三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群众体育的要求,研究、探索“小康体育”的指标体系。到2010年,体育人口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40%左右,其中城市达到45%左右。不断提高《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人数比例。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标准的学生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保持在90%以上。

  14)发展非奥运项目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继承和创新,做好挖掘、整理、保护和推广工作,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办好第8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强政策指导和扶持,加强对非奥运项目和新兴的健身休闲体育项目的研究和推广。

  四、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国际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

  15)“十一五”竞技体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在奥运会等重要国际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夏季项目继续保持亚洲领先和奥运会上金牌数排名前列地位;冬季项目在原有的基础上稳中有升。优化项目布局结构和人才队伍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和中国实际的竞技体育体制,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竞技体育发展格局,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16)做好第29届奥运会的备战参赛和竞赛组织工作。贯彻实施《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2008年奥运争光行动计划》,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国内练兵、一致对外,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建立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具体、管理规范、竞争有序、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确保奥运会备战工作的顺利进行。力争奥运会成绩有所突破,获得更多的奖牌和更多项目进入前八名,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做好奥运会竞赛组织工作,为各国运动员搭建良好的竞技平台,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

  17)完成好“十一五”时期举办和参加其他重大赛事的任务。办好2007年第6届全国城市运动会、2009年第11届全运会、2010年第16届亚运会等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组织好2008年奥运会前各单项国际赛事并完成参赛任务。完成好2006年第20届冬季奥运会、2006年第15届亚运会、2010年第21届冬季奥运会等重要国际大赛的参赛任务。

  18)不断完善项目结构和布局。努力促进竞技体育各项目协调发展,水平全面提高。优势项目继续保持世界领先。对潜优势项目加大投入,重点突破。继续实施“119项目工程”,不断提高基础类大项和集体球类项目的水平,提高我国运动员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的综合竞争能力。鼓励并指导各地方、行业重点发展适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的运动项目,优化布局,提高效益,形成地方优势和地方特色。

  19)加强各级国家队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队竞争和激励机制,完善国家队的组建、选拔、训练、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大赛的运动员选拔制度。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进出有序、科学合理的国家队管理体系。建设复合型国家队教练团队,充分发挥管理人员、教练、医务人员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0)深刻认识竞技体育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重视对竞技体育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深入研究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律、运动项目的制胜规律、体育竞赛的备战参赛规律、运动队伍的管理和训练规律等,密切关注和分析世界竞技体育发展的动向和趋势。重视对国内、国际先进训练经验的总结、整理和借鉴,加强竞技体育训练理论建设。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大运动量训练”的科学训练原则。根据项目运动规律、运动员成长规律和奥运会备战规律,编制好4年一个周期的备战奥运会综合训练大纲。

  21)改革、完善各级国家队的训练体制。建立健全以国家队为龙头、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训练体制。充分调动地方、解放军和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承担国家队的训练任务。改善训练基地的设施条件,积极推进科研、训练、教学一体化进程。建设48个具有世界水平的综合训练基地和1015个奥运项目单项训练基地。

  2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竞赛制度。初步建立以奥运战略为目标,以推动训练体制改革和人才培养工程建设为重点的竞赛服务体系。完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全运会等国内赛事的杠杆作用,使地方竞技体育发展目标与国家奥运战略紧密结合。实行竞赛分级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办赛的积极性。

  23)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实施“全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重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努力改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训练设施和师资等各方面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探索体教结合的模式,拓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渠道。

  24)加强区域协作,优化竞技体育资源配置。围绕奥运战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竞技体育的综合评价、奖励机制,完善运动员注册交流等各项制度,引导运动人才合理流动,使大城市、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管理、科研、保障、人才、区位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有机结合,提高竞技体育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益。加大支援西部地区竞技体育人才工作的力度,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

  25)完善运动队文化教育和保障体系。确保运动员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努力开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增强就业能力。进一步采取各种方法为退役及现役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继续落实和完善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各项政策,实施工伤保险和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制度。重视、加强对运动员劳动、医疗等各方面权益的保障工作。继续通过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并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加强对退役运动员就业的支持和指导,并鼓励、引导其通过市场自主择业。继续实施老教练员、老运动员关怀基金计划。

  26)加强运动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进行积极有效的运动队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作风建设,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把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运动队伍相结合,全面提高运动队伍的素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运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以运动员为核心,从内容、形式、机制等方面努力创新,加强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运动队伍管理的新模式,引导和规范运动队、运动员的经济活动。

  27)狠抓赛风赛纪,净化赛场风气,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赛风是体育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要不断完善竞赛规则和规程,建立健全体育赛事的仲裁制度和赛风赛纪的监督、检查、认定和处置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执裁不公、扰乱赛场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提高抵制兴奋剂的自觉性和反兴奋剂工作水平,加强反兴奋剂的国际合作。

  五、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积极培育体育市场

  28)“十一五”时期体育产业发展的目标是:初步建成与大众消费水平相适应,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多业并举、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规范发展的体育产业体系,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兴办的格局。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拉动消费、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中的作用,把体育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29)积极引导体育消费,培育体育市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群众的体育需求为目标,积极引导群众进行健康文明的体育消费。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体育产业,保障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大力发展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为群众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健身服务。积极开发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努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品牌赛事。积极培育体育人才、信息、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推动市场分工,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经纪人在人才流动、赛事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30)加强体育健身服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同项目的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一般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降低门槛,不设立前置性审批,同时加强对服务质量和安全等的日常监管;对于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危险程度高的体育项目的经营场所,应当确定严格、规范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对于可能对自然资源、环境带来影响的体育项目要认真评估,避免和减少对资源和环境的不利影响。推行体育服务认证和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31)提高中国体育用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进一步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体育用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营销手段创新。加强体育用品标准体系建设以及产品质量监管和认证工作,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打造体育用品世界品牌。发展体育用品会展业,以专业化、国际化为目标,努力创办具有国际影响的体育用品博览会。

  32)促进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加大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的开发力度,提高整体开发水平和效益。探索体育赛事运作的新模式,推进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推进全运会等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市场开发工作。进一步探索和推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开发工作。加强对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

  33)完善体育产业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体育发展的经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服务业,鼓励企业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特别是对群众体育活动、体育赛事和相关体育公益活动、体育社会团体的捐赠和赞助。加强体育产业统计工作,研究、建立规范的体育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为规范体育产业管理、加强对体育产业的指导奠定基础。

  34)理顺体育产业活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对体育产业活动的管理方式,改进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建立以间接管理为主的体育产业管理体制。要切实把办体育产业的职能交给社会和市场。加快适合市场运作的体育领域的产业化进程,推进经营性体育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支持各类体育经营实体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35)做好体育彩票的发行工作。完善体育彩票发行制度,丰富营销手段,提高营销水平。改善销售设施和装备,积极开拓市场,稳步扩大发行量。加强对发行销售工作的监管,高度重视运营安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不断深化体育改革,加强体育法制建设

  36)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管理体制。坚持深化体育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继续推进体育事业单位和运动项目协会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体育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和体育项目协会制改革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的作用。

  37)进一步明确各类体育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研究、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职能。强化体育行政部门制订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完善规章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维护行业秩序的职能。将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进一步充实各级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职能,明确和理顺其与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的关系,使其在体育事务的组织、沟通、协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38)推进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进一步完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明确协会的职责和权利。各单项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分离,保障协会独立法人地位。充分发挥单项协会的管理职能,健全单项协会的自律机制,扩大单项协会在业务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加强对单项协会的指导和服务,形成中国特色的体育社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9)对体育项目实行区别政策,分类管理。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特点、基础、目标,在管理模式、投入机制等方面实行区别政策,优化结构,建立和完善效益投资体系。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的各种体育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研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体育发展道路,健全职业体育的管理体制,完善职业联赛的各项制度,加强对职业俱乐部的规范管理。

  40)加快体育立法步伐。加快体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重点领域的体育立法。加强体育法律、行政法规等高层次立法,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工作。加强体育配套立法,抓紧进行全民健身、体育纠纷处理、体育市场管理、体育竞赛秩序等领域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进一步健全符合体育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体育法规体系。

  41)加强体育执法监督。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体育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明确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推行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联合执法。完善体育执法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体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各项职能,建立和完善体育行政复议、体育行政诉讼制度。“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42)继续广泛开展体育法制的宣传教育。制定、实施体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编制适应体育系统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根据体育队伍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加强体育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

  七、发展体育科技、教育,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43)坚持体育科学研究与体育运动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发挥体育科技工作的先导和保障作用,有效解决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群众体育的科研工作以加强国民体质监测评价和科学健身指导系统的建设应用为重点,加强科学健身知识的普及,全面提高大众健身科学化水平。竞技体育的科研工作要以运动训练中的实际需求为着力点,加强科技攻关,提高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和参赛实力。加强对2008年奥运会重点项目的科技攻关,做好信息研究与服务工作。

  44)继续深化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努力建立适应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全面开放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体育系统和非体育系统的科研力量,整合全国的体育科技资源。

  45)建立健全训练、科研、医疗三位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改善国家队重点训练基地、科研机构的科研条件,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改善地方科研机构的基础条件,突出重点,形成服务特色。选择科研水平较高、实验条件较好的地方体育科研单位,纳入国家体育总局“十一五”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建立优秀运动员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46)重视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坚持体育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并重,繁荣体育社会科学。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培养社会责任感强、理论功底扎实、学贯中西、勇于创新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努力创建高水平的体育论坛。加强对体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体育发展的战略研究,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奠定理论基础。

  47)大力发展体育教育事业。巩固和提高体育基础教育,积极发展体育高等教育,大力发展体育职业教育和民间教育,加大体育教育改革的力度,夯实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不断满足社会对各类体育人才的需求。高等体育院校要加强教材建设,坚持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培养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教学优势,培养更多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充分发挥场馆设施和科研优势,积极开展高水平训练。

  48)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紧紧抓住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契机,围绕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高层次体育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抓住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使体育人才的总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49)突出重点,做好各类体育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的体育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加快构建体育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实施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程,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培养紧缺型、高层次的体育人才。加强体育人才培养(研究)基地建设。国家和地方设立体育人才专项资金,建立国家引导、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

  50)努力营造各类人才健康成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体育人才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人才的选拔、任用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体育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体育事业单位的全员聘用工作。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建立有利于调动体育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分配激励机制。围绕国家竞技体育的发展目标,改革和完善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各类比赛的奖励政策和办法。

  八、加强体育交流合作与体育新闻宣传工作

  51)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贯彻对外开放与国内发展相统筹的原则,以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2007年冬季亚运会和2010年亚运会等重要国际比赛为契机,积极配合国家外交政策,进一步拓宽国际体育交流的领域,积极发展对外友好关系。继续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体育援助。积极参与国际体育事务,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体育的经验,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为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52)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为北京奥运会做贡献的积极性,以此为契机,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的指导下,积极推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交流,加深相互理解,增进同胞情谊,为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积极贡献。协助和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办好2008年奥运会马术项目比赛和2009年东亚运动会,支持和协助澳门办好2007年亚洲室内运动会。

  53)加强体育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体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宣传体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成就,宣传体育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北京奥运会对中国社会和中国体育的综合作用和巨大影响,唱响主旋律,努力创造体育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深化对媒体和体育新闻规律的认识,完善体育新闻工作机制,搭建有效信息平台,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媒体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体育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加强体育新闻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爱岗敬业的体育新闻工作者队伍和体育评论员队伍。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舆论,反对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假新闻的行为。重视体育对外宣传工作,积极、有效地扩大中国体育在国际体坛的影响。高度重视北京奥运会的新闻报道工作,制定和实施北京奥运会周期的宣传工作方案。

  54)加强体育文化建设。深入挖掘体育的文化内涵,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体育精神,大力倡导奥林匹克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充分发挥体育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作用,让体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成为时代精神的倡导者和先行者。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举办好第29届奥运会火炬接力、开闭幕式以及其他大型文化活动,在群众中开展体育文化、奥林匹克文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开展体育集邮、体育美术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文化活动。加强对体育文物、史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建好、办好中国体育博物馆。

  九、加强领导,完善组织,重视保障,促进落实

  55)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

  56)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各地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公众体育需求等,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严禁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需要改变规划或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建立专家论证和听证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57)做好体育事业的基础统计和体育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动体育事业统计体系改革,完善体育事业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协调衔接、全面客观、科学规范、运转协调、反应灵敏的体育事业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适应体育事业发展、与体育工作密切相关、服务社会的体育标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8)积极开展体育信息研究,推进体育信息化。整合体育信息资源,拓宽采集渠道,加强信息服务,大力推进体育信息化。稳步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业务的应用推广,努力抓好北京奥运会备战周期中重点奥运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门户网站建设。

  59)加强体育工作者队伍和作风建设。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加强体育组织机构建设。增强体育队伍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和做好各项体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体育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更新工作手段,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60)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做好体育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对规划落实情况特别是重点工作、重点工程的落实情况,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保障和推进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