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体育学院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育学院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体育学院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
2021年9月11日
附件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体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学校体育运动队的日常管理,提升体育运动队的竞技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运动队组织管理与建设发展由体育学院负责。依据学校及上级部门需要,体育学院拟定学校运动队建设发展计划与年度参赛方案上报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做好学校年度运动队训练、比赛的经费预算上报学校审核。
第三条 学校各项目运动队的训练、比赛实行部门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
第四条 体育运动队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领队应依照本办法做好协调保障工作;教练员应依照本办法对体育运动队进行业务训练管理;运动员要服从教练员的指导、训练和管理。
第五条 按照学校规定时间,体育学院根据年度赛事计划,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参赛项目计划,建立相关运动队,确定教练员名单。
第二章 领队、教练员的聘任及管理
第六条 各体育运动队参赛需配备领队1名,教练员1-2名,领队可兼任教练员。领队由体育学院指定;教练员由体育学院聘任。
第七条 领队主要负责体育运动队伍的人员管理、纪律作风、后勤保障等工作。领队的主要职责有:
1.关注运动员的思想动态,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2.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参与教练组训练、比赛计划的制定,协助教练组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对教练员进行督促和考核;
4.做好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期间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5.领队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教练员主要负责体育运动队伍的专业训练和竞赛组织工作。教练员的主要职责有:
1.教练员应学习了解竞赛规程和最新裁判规则,确定运动队比赛目标,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坚持科学训练,坚持育人为主;
2.教练员受体育学院指派面向全校招收队员,凡符合条件并经选拔合格的在校本科学生都可参加运动队的训练。选拔结束后运动员名单报体育学院备案。
3.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训练纪律,对运动员进行公开考勤,高质量完成训练任务;
4.负责体育运动队外出参赛期间的各项具体事务,赛前认真训练,赛中悉心指导,赛后全面总结;
5.教练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领队、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训练和比赛任务,并由体育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1.教练员每次训练课要提前10分钟到场,做好训前准备工作,必须身着运动服、运动鞋,以身作则、认真辅导,按计划完成训练内容。
2.运动训练课中,如教练员出现迟到、早退、无故旷训等行为,应按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按规定撤销带队教练资格。
3.教练员应按规定及实际训练次数向运动员发放训练及竞赛补贴,不得少发或多发,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4.特色运动队从每学期第2周开始训练,每学期训练16周。其他运动队自接到竞赛通知起建队训练。运动队每周至少训练2次,赛前一个月每周至少训练4次;每次训练不少于2小时。
5.领队、教练员外出带队比赛,严格按照有关赛事要求,提前办理好参赛手续。比赛期间,领队对全队负责,教练员具体负责参赛期间的各项事宜。比赛结束后教练员要认真总结比赛,并将参赛获奖名次、运动员名单详细报体育学院备案。未经部门批准运动队的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擅自参加校外比赛、表演及社会活动,或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规定代表学校参加比赛,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每学期结束前或比赛结束后一个月之内,教练员须上交本学期训练计划、考勤簿、参赛秩序册、成绩册、总结等资料存档。
7.教练员带队比赛成绩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优先考虑因素。运动队若经连续2个学期训练而没有参加任何有一定影响的比赛,则撤销该运动队。
8.对违反部门管理规定和不认真履行教练员义务的,在训练过程中出现消极怠工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给予停训教育处理;教育后仍未改正的予以解除教练员资格处理。
第三章 运动员的管理
第十条 运动队队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注册在校的本科生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且运动成绩优秀;能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政治上积极上进,思想作风表现好。训练刻苦、顽强拼搏、尊重教练、尊重队友、团结协作,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训练任务。
第十一条 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训练考勤制度,不得无故旷训、迟到和早退,有事、有病需向教练员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训练三次按退队处理。
第十二条 运动员外出训练、比赛,体育学院必须开具请假单,并由运动员提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及任课老师备案。请假在一周以上的需送学工处备案,期间缺课按公假处理。如遇期中考试,由运动员持请假单申请免考或在期中考试成绩录入限期前给予补考;如遇期末考试,由运动员持请假单申请缓考。
第十三条 运动员按要求参加运动队训练,可免修体育课,体育课程成绩由教练员根据其平时训练、竞赛考核情况,向体育学院提出考核成绩意见,经体育学院负责人审核后,登入体育课成绩。运动员所须参加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由教练员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遇重大比赛确需封闭训练,有教练员书面申请,经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体育学院审批后方可进行。期间学生的课程学习考核、考试,由体育运动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
第四章 运动队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运动队全年的经费使用支出以及外出参加比赛的专项经费支出,需提前制定预算方案,并经学校审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 教练员训练期间补贴70元/人/次,运动员10-20元/人/次;运动员比赛期间补贴50元/人/天。
第十七条 运动队训练、比赛期间的餐饮补助、交通、住宿、药品、体检及保险等费用,从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外出比赛期间,竞赛规程规定统一食宿的,按规定据实报销;竞赛规程规定食宿自理的,领队、教练员食宿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外出参赛的运动队统一配发参赛服装及装备。服装及公共装备从学院统一借用,赛后归还。
第五章 奖励表彰
第二十条 为鼓励和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的运动员与教练员,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对运动员奖励:
1.依据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得成绩执行“学校学科竞赛学生参赛奖励办法”及“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2.运动队的运动员可免修参加训练学期的公共体育课程;
3.个人或集体项目的队员在省级比赛中获1-3名(或一等奖)、国家级及以上比赛获1-8名(或一、二等奖),可获免修一门公共选修课程(体艺类、人文类或科学类),最多免修两门。
4.运动员可根据获奖名次至各学院加相应PU分。
对教练员奖励:依据教练员所指导的运动员在各类比赛中获得的成绩执行“学校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励办法”及学校和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学校学科竞赛赛事名录的国内外重大知名赛事的获奖奖励,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运动队获奖的奖金发放年终统计,按照比例分配,由团委统一发放。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体育学院所有。